渝府办发〔2019〕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重庆市以外的省、市、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重庆,负责从事联络、协调、服务工作的非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年审和服务管理工作,审核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核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必须有申请单位任命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重庆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五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备案登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公函,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派出地省级政府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在重庆市内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派出地主管部门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六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加强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团)员管理服务。
第七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因故撤销,应持派出地主管部门文件,到市机关事务局撤销备案登记并交回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立足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与发展,协助外地驻渝办事机构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工作便利。积极配合派出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定期通报驻渝办事机构工作情况。
第九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自觉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负责人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市机关事务局,自觉接受驻在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46号)同时废止。